(2015)康民初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石国栋与董和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国栋,董和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970号原告石国栋。被告董和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国栋与被告董和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国栋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国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石国栋负担。审判员 焦志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侯雁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