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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民初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石国栋与董和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国栋,董和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970号原告石国栋。被告董和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国栋与被告董和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国栋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国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石国栋负担。审判员  焦志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侯雁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