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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2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红国与马建虎种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国,马建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2721号原告王红国,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马建虎,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委托代理人杨发军,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王红国与被告马建虎种植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红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以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王红国负担。本院给原告退还84元。审 判 长  何洪波人民陪审员  郭如苍人民陪审员  王 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睿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