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2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红国与马建虎种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国,马建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2721号原告王红国,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马建虎,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委托代理人杨发军,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王红国与被告马建虎种植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红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以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王红国负担。本院给原告退还84元。审 判 长 何洪波人民陪审员 郭如苍人民陪审员 王 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睿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