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02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周柏喜与安徽老鸭山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阳良明、姚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柏喜,安徽老鸦山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阳良明,姚振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2518号原告:周柏喜,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刘志成,安徽付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老鸦山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阳良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阳良明,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姚振林,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周柏喜诉被告安徽老鸭山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阳良明、姚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金星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志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安徽老鸭山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阳良明、姚振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柏喜诉称:被告安徽老鸭山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7月19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被告阳良明、姚振林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被告仅归还借款1.2万元,余款3.8万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老鸭山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8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三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安徽老鸭山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7月19日向原告周柏喜借款5万元,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一年,被告阳良明、姚振林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借款人仅归还借款1.2万元。余款3.8万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周柏喜与安徽老鸭山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安徽老鸭山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未及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阳良明、姚振林作为连带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老鸭山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周柏喜借款本金38000元,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二、被告阳良明、姚振林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2元,由被告安徽老鸭山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星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黄阳阳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