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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刘栋才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487号被执行人刘栋才,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崇仁县人,无业,住江西省崇仁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栋才罚金纠纷(2015)安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栋才应缴交罚金人民币1000元和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15409.76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刘栋才已被列为失信当事人,且暂查无被执行人刘栋才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刘栋才仍在监狱服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中涉及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亚虹审 判 员  李敬平代理审判员  陈汉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林美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