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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二字第4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作芝与陈淑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作芝,陈淑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二字第492-1号申请执行人吴作芝,农民。被执行人陈淑贤,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作芝与被执行人陈淑贤民间借贷纠纷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2)古民初字第70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陈淑贤银行存款3450元,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2)古民初字第7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兰花代理审判员  刘激扬代理审判员  宋金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徐建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