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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执字第2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黄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2244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蓬溪县。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蓬溪县。被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1581246.94元(人民币,下同),案件受理费10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8212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黄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1609458.94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其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真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坤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