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执字第2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黄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2244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蓬溪县。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蓬溪县。被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1581246.94元(人民币,下同),案件受理费10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8212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黄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1609458.94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其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真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坤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