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来执字第00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滁州业阳运输有限公司与旌德县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业阳运输有限公司,旌德县通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492号申请执行人:滁州业阳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旌德县通达物流有限公司,申请人滁州业阳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旌德县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来民一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出发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陶伦平银行存款189069元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陈 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