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小娟与李忠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娟,李忠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768号申请执行人张小娟被执行人李忠成申请执行人张小娟与被执行人李忠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拘留被执行人十五日,后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金乡县人民法院(2013)金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明伟审判员 杨明龙审判员 袁留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