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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8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蒋燕武与连云港共济化工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燕武,连云港共济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846-1号申请执行人蒋燕武,男,1978年6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连云港共济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思源,经理。本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2015)灵执字第846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因被执行人履行了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宏志审判员  赵学仁审判员  张生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叶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