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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薛民初字第1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孙会芹与杜传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会芹,杜传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初字第1689号原告:孙会芹,居民。被告:杜传富,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会芹与被告杜传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薛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