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薛民初字第1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孙会芹与杜传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会芹,杜传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初字第1689号原告:孙会芹,居民。被告:杜传富,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会芹与被告杜传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薛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