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遂民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陈帅与被告贾彬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帅,贾彬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初字第380号原告陈帅,男,汉族,住遂平县。委托代理人李建立,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彬,男,汉族,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帅与被告贾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帅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帅撤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陈帅负担。审 判 长 李 锋审 判 员 郜 宏人民陪审员 陈建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文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