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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民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陈帅与被告贾彬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帅,贾彬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初字第380号原告陈帅,男,汉族,住遂平县。委托代理人李建立,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彬,男,汉族,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帅与被告贾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帅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帅撤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陈帅负担。审 判 长  李 锋审 判 员  郜 宏人民陪审员  陈建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文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