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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江民初字笫1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梁利平诉钟国旭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利平,钟国旭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笫1834号原告:梁利平。委托代理人:冷辉,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国旭。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利平与被告钟国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利平于2015年9月7日以“需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梁利平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利平撤回对被告钟国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9.00元,减半收取494.50元,由原告梁利平负担。审 判 长  陈凤勇代理审判员  谢红梅人民陪审员  林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林 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