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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1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郑江斌与宜昌市鼎盛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江斌,宜昌市鼎盛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1180号原告郑江斌。委托代理人秦金汉,荆门市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宜昌市鼎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沿江大道特*****号。法定代表人余东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江斌与被告宜昌市鼎盛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江斌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江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江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江斌负担。审判员  郑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胡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