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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高民申字第0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吴xx、高xx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xx,高xx,高x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民申字第06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xx,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李东,天津岐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xx,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刘崇彬,天津金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x,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刘崇���,天津金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吴xx因与被申请人高xx、高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四终字第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xx申请再审称:高xx与吴xx没有签订过借名买房的合同,吴xx也不认可借名买房的事实,因此两审判决支持高xx、高x提出的诉争房屋系高xx借用吴xx名义购买的主张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即使两审法院支持借名买房的主张,该借名买房合同亦因诉争房屋为经济适用房而无效;吴xx依据诉争房屋产权证要求高xx、高x腾房具有物权法律依据。两审判决以高xx系借吴xx之名购买诉争房为由,驳回吴xx的诉讼请求属于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高xx、高x提交意见称:吴xx将拆迁证赠与高xx,高xx出资购买了诉争房,且购房手续均在高xx处,高xx系借吴xx之名买房,高xx系实际所有权人。两审判决正确。本院认为:本案为返还原物纠纷,两审法院根据高xx对购房的出资、偿还贷款、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及持有相关手续等情况,认为诉争房屋系高xx借用吴xx名义购买符合事实,据此判决吴xx以高xx借用诉争房屋为由,要求高xx、高x腾房的证据不足,驳回吴xx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由于双方对诉争房的所有权有争议,本案中并未对所有权作出认定。吴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xx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郝津玲审判员  刘连芬审判员  齐子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