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执字第2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建宁与赖爱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宁,赖爱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执字第227-1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宁,男,196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赖爱春,男,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罗溪镇。申请执行人刘建宁与被执行人赖爱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洛民初字第13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应偿还货款人民币48万元及利息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建宁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建宁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洛民初字第13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燕东执行员 吴东平执行员 刘必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许明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