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铜陵市三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宏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发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铜陵市三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宏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发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21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负责人:赵良刚,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刚正,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薇,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陵市三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劳国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上海宏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劳国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上海中发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邓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被告铜陵市三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宏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发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货币资金1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铜陵市三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宏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发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文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朱文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