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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梁贵臣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贵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望刑初字第60号公诉机关望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贵臣,男,1952年4月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望奎县,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望奎县。2015年3月7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望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经望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望奎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望奎县看守所。辩护人齐慧刚,黑龙江恒晨律师事务所律师。望奎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望检公诉刑诉(2015)40号、黑望检公诉刑补诉(2015)1号、黑望检公诉刑诉(201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贵臣犯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望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冀满裔、胡海燕、金继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贵臣及其辩护人齐慧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望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敲诈勒索犯罪2012年以来,被告人梁贵臣多次上访,反映其在1993年被望奎县莲花法庭执行的黄豆款未入宽四村账。经县、镇有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对其反映的问题进行一次性处理,并给予答复,2012年11月26日望奎县莲花镇信访处字第(2012)1号文件认定梁贵臣反映问题已得到处理。2012年十八大召开前,梁贵臣欲赴京上访,并以此相要挟莲花镇政府,梁贵臣提出如不让其上访必须给他现金3万元,如达不到其满意将继续上访。后莲花镇政府和宽四村委会给其人民币3万元。2012年,被告人梁贵臣以自家房屋窗框和玻璃被砸,公安机关未予破案为由而进京上访,望奎县莲花镇政府,迫于无奈为其出资4000元维修房屋。2013年,被告人梁贵臣以(2001)望法执字第16号执行裁定书执行其两匹马偿还地款不符合法律规定和2013年望奎县林业局处罚莲花镇农民刘岩滥伐林木决定不公正为由,多次进京非正常上访,并多次被望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3年12月15日梁贵臣又进京上访,莲花镇工作人员林某某、李某甲去北京接访,梁贵臣提出条件:这次来京费用1000多元,给解决就回望奎。接访人员给其人民币600元后,梁贵臣同意返回望奎。2014年3月5日,梁贵臣又进京上访,莲花镇派工作人员进京接访,梁贵臣提出条件索要费用2700元。莲花镇工作人员林某某给其人民币1000元之后,梁贵臣同意返回望奎。2014年国庆节前,梁贵臣又以望奎县法院和林业局处理不公为由进京上访。9月27日莲花镇接访人员林某某到达北京见到梁贵臣后,梁贵臣提出:返回望奎的条件是,望奎县领导亲自拿钱到北京解决这两件事,当年法院扣押的两匹马有一匹母马,这些年来马生马,总共需赔偿30万元。林业局处理乱砍滥伐问题需赔124万元。如不赔偿绝不返回望奎县。几日后,梁贵臣因非正常上访被遣送回望奎县并被行政拘留。二、寻衅滋事犯罪1.2012年10月30日,被告人梁贵臣到北京天安门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以自家房屋窗框和玻璃被砸公安机关未予破案为由,进行无理上访。在被北京市西城分局训诫后由望奎县莲花镇工作人员接回。同年10月31日梁贵臣被望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2013年6月24日,被告人梁贵臣伙同他人到北京天安门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反映政府不作为问题,进行无理上访。在被北京市西城分局训诫后由望奎县莲花镇工作人员接回。同年6月27日梁贵臣被望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3.2013年7月份,被告人梁贵臣到北京上访回来后,到望奎县信访局和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局上访,反映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望奎县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局局长王某某对其反映问题进行了解答,按照国家规定其不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应按年缴费。梁贵臣对此答复置之不理,执意上访。望奎县信访局张某甲为防止梁贵臣再次进京上访,为其缴纳了200元补缴费用。4.2013年12月14日,被告人梁贵臣到北京天安门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被训诫后送到北京马家楼接济中心。同年12月16日梁贵臣被望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2014年3月5日,被告人梁贵臣到公安部、国家林业局、国家信访局进行非正常上访,以望奎县林业局处罚莲花镇农民刘岩滥伐林木行为不公为由,进行无理上访。同年3月8日梁贵臣被望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6.2014年10月2日,被告人梁贵臣再次到北京天安门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以2001年望奎县莲花镇清理陈欠时法院非法执行他家两匹马和2013年望奎县林业局处罚莲花镇农民刘岩滥伐林木行为不公为由,进行无理上访,且在非法上访过程中以不给钱就不返回相要挟向望奎县莲花镇接访人员林某某、李某甲索要进京费用人民币2700元(未遂1700元)。梁贵臣同时向林某某、李某甲提出需望奎县领导拿30万元和124万元到北京解决这两件事,否则不回去,后梁贵臣索要财物未果。同年10月3日梁贵臣被望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2014年12月5日,被告人梁贵臣在莲花镇宽四村张某乙家食杂店无端滋事,辱骂他人。同年12月8日梁贵臣被望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贵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以非正常上访手段相威胁,向莲花镇人民政府索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梁贵臣又违反信访规定,多次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重要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并在公共场所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梁贵臣敲诈勒索犯罪五起,既遂四起,未遂一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梁贵臣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检察机关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审判。被告人梁贵臣对望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辩解其没有犯罪,上访是正常的。辩护人齐慧刚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贵臣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梁贵臣主观上不具有敲诈他人钱财的故意,客观上不具备威胁他人的能力与条件,获得的3万元是其应得的赔偿款,也不存在敲诈154万元的事实,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梁贵臣上访属于正常的上访行为,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是出于无奈才上访,上访过程中没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梁贵臣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的立法本意,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经审理查明:一、敲诈勒索犯罪2012年以来,被告人梁贵臣多次上访,反映其在1993年被望奎县莲花法庭执行的35袋黄豆款未入宽四村本人账户。经县信访局、莲花镇政府等有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对其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调查组认定梁贵臣所反映的问题不属实,1993年莲花法庭执行其黄豆款已入到其本人往来账。莲花镇人民政府于2012年11月26日以政府文件的形式向其宣布了关于莲花镇宽四村梁贵臣反映农村农业信访问题的答复意见。莲花镇人民政府及宽四村委会迫于党的十八大召开前后维稳的压力,为防止梁贵臣再次上访,经郝某某从中协调,先后两次给付梁贵臣人民币30000元,并为其出资4000元维修房屋。2013年12月,被告人梁贵臣以(2001)望法执字第16号执行裁定执行其两匹马偿还地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望奎县林业局处罚莲花镇农民刘岩滥伐林木所作的处罚决定不公为由,进京非正常上访。同年12月15日莲花镇政府工作人员林某某、李某甲去北京接访,被告人梁贵臣提出,这次来北京费用1000余元,给解决了就回望奎。接访人员向其支付人民币600元后其才返回望奎。2014年3月5日两会期间,被告人梁贵臣再次以相同的理由进京上访。莲花镇政府工作人员进京接访,被告人梁贵臣提出上访费用2700元,莲花镇政府工作人员林某某向其支付人民币1000元之后,梁贵臣同意返回望奎。2014年国庆节前,被告人梁贵臣再次以望奎县法院执行违法和望奎县林业局处罚不公为由进京上访。9月27日莲花镇政府接访人员林某某等人到北京见到被告人梁贵臣后,梁贵臣提出:望奎法院扣押的两匹马有一匹母马,几年来马生马需赔偿30万元。望奎县林业局处罚刘岩乱砍滥伐问题需赔124万元。并要求望奎县领导亲自拿钱到北京解决这两件事,否则就不回望奎县。几日后,被告人梁贵臣因非正常上访被遣送回望奎并被行政拘留。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梁贵臣的供述,证实莲花镇政府为解决其上访问题,给其3万元黄豆款及维修房屋的事实;同时供述了在莲花镇政府接访人员手中收到为其解决的上访费用人民币1000元的事实经过;2.举报人王立军、付井祥举报梁贵臣敲诈莲花镇政府及宽四村委会34000元的事实;3.证人郝某某证实,莲花镇政府为防止梁贵臣在十八大期间进京上访,通过其协调给付梁贵臣人民币3万元及为其维修房屋的事实;4.证人刘某甲、高某某证实,2012年为解决梁贵臣上访问题,由宽四村给付梁贵臣人民币10000元的事实;证人刘某乙证实莲花镇政府为梁贵臣维修房屋支付人民币4000元的事实;5.证人于某某、徐某某证实,2012年梁贵臣因1993年被扣黄豆问题进京上访,莲花镇政府为了十八大期间的稳定,与宽四村共给付梁贵臣人民币30000元及维修房屋等支出人民币4000元;6.证人林某某证实,2012年十八大开会期间,莲花镇政府为保证会期信访稳定,防止梁贵臣进京上访,通过郝某某协调,被迫同意给付梁贵臣30000元钱,此款由政府支付20000元,村委会支付10000元,镇政府并为梁贵臣支出房屋维修费4000元。还两次为梁贵臣支付进京费用1600元。林某某同时证实,2014年4月27日其与副镇长李某甲去北京接梁贵臣,梁贵臣提出法院非法扣马得赔30万元,宽四村林地的事得赔124万,需县领导拿钱来解决,否则不回望奎县;7.证人李某甲证实,2014年4月27日其与莲花镇长林某某进京接梁贵臣,梁提出:“树地的事得给我124万元钱,扣押我马的事得给我30万元钱,必须是县领导亲自拿钱来北京,否则我死也死到北京。”8.证人陈某甲证实,2014年3月7日其与林某某去北京接梁贵臣,梁提出为其解决上访费用2700元,后林某某给其1000元,梁才同意回到望奎;9.证人盖某某证实,2013年6、7月份,梁贵臣到宽四村去闹,说“不给钱就到县和北京去折腾”;还听说梁贵臣得到34000元钱;10.证人朱某某证实,2012年十八大开会期间,为了防止梁贵臣再次进京上访,经郝某某协调,被迫给梁贵臣30000元钱,为其维修房屋支出4000元;11.证人陈某乙证实,2013年12月其与莲花镇长林某某去北京接梁贵臣回望奎,林某某为梁贵臣支付上访费用1600元;12.证人梁某某证实,2014年4月,莲花镇长林某某与李某甲副镇长去北京接梁贵臣,林某某打电话对其说:“梁贵臣要求法院扣马赔30万、树地的事情给124万,需县领导拿钱去北京解决,答应这些条件才能回去。”证人说钱太多处理不了。几天后梁贵臣被遣送回望奎;13.证人薛某甲证实,2014年其任望奎县委副书记期间,在接待梁贵臣上访时,梁贵臣说“2001年法庭扣押其两匹马得赔他百八十万的”。后来莲花镇党委书记梁某某向其汇报时说“林某某去北京接梁贵臣时,梁贵臣提出政府得给他124万元”;14.望奎县莲花镇人民政府文件信访处字(2012)1号关于莲花镇宽四村梁贵臣反映农村农业信访问题的答复意见、息访保证书、收据、宽四村土地承包分配表、于某某、王立军、宋XX等人证言、农户往来账等证实梁贵臣所反映的1993年莲花法庭扣押其黄豆已入其往来账及梁贵臣收到莲花镇政府和宽四村为其支付的30000元的事实;15.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行政处罚意见书、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梁贵臣所反映的刘岩滥伐林木问题已由林业部门处理的事实;16.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2001)望莲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证实该院依据已生效的(2001)望莲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2001)望莲民初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2001)望莲法执字第16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梁贵臣两匹马抵偿债务,尚有2300余元至今未予执行;17.书证有上访信、公安机关的说明、梁贵臣的户籍证明等。以上事实,足以认定。二、寻衅滋事犯罪1.2012年10月30日,被告人梁贵臣以自家房屋窗框和玻璃被砸公安机关未予破案为由,到北京天安门区域进行非正常上访,在被北京市西城分局训诫后由望奎县莲花镇工作人员接回。同年10月31日梁贵臣被望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2013年6月24日,被告人梁贵臣以反映政府不作为问题,与其妻子张某丙到北京天安门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在被北京市西城分局训诫后由望奎县莲花镇工作人员接回。同年6月27日梁贵臣被望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3.2013年7月份,被告人梁贵臣到北京上访回来后,又到望奎县信访局和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局上访,反映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望奎县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局局长王某某对其反映问题进行了解答,按照国家规定1951年6月30日前出生的农民享有国家给的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1951年6月30日以后出生的须补交养老保险费。因其不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应按年缴费。梁贵臣对此答复置之不理,执意上访。望奎县信访局张某甲为防止梁贵臣再次进京上访,为其缴纳了200元补缴费用。4.2013年12月14日,被告人梁贵臣到北京天安门区域进行非正常上访,被训诫后送到北京马家楼接济中心。同年12月16日梁贵臣被望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5.2014年3月5日两会期间,被告人梁贵臣到公安部、国家林业局、国家信访局进行非正常上访,以望奎县林业局处罚莲花镇农民刘岩滥伐林木行为不公为由,进行无理上访。同年3月8日梁贵臣被望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6.2014年10月2日,被告人梁贵臣再次以2001年望奎县法院非法执行他家两匹马和2013年望奎县林业局处罚莲花镇农民刘岩滥伐林木行为不公为由,到北京天安门区域进行非正常上访。梁贵臣同时向莲花镇接访人员林某某、李某甲提出需望奎县领导拿30万元和124万元到北京解决这两件事,否则就不回望奎县。同年10月3日梁贵臣被望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7.2014年12月5日,被告人梁贵臣在莲花镇宽四村张某乙家食杂店无端滋事,辱骂莲花镇宽四村支部书记刘某甲。同年12月8日梁贵臣被望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梁贵臣供述其多次进京上访的经过;2.证人张某丙、胡某某、李某乙证实,2013年6月23日其与梁贵臣乘车到北京天安门附近后,被公安机关训诫的事实经过;3.证人林某某、李某甲、陈某甲证实,2012年以来,梁贵臣多次进京上访,由其将梁贵臣接回望奎的事实;4.证人王某某证实,2013年以来,梁贵臣多次来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咨询办理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事宜,并为其认真解答国家政策规定,其均不听,后又进京上访,信访局张某甲局长并为其缴纳了200元钱;5.证人张某甲证实,2012年以来梁贵臣以望奎法院扣押黄豆、执行两匹马、刘岩滥伐林木、农保问题多次到有关部门上访,五次进京上访。农保问题尽管梁贵臣上访无理,为防止其再次无理上访,张某甲个人为其补缴200元钱;6.证人刘某甲、薛某乙、吴某某、张某乙证实,2014年12月5日梁贵臣在食杂店辱骂刘某甲的事实经过;7.书证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2012)第201210300050号训诫书、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2013)第201306240816号、(2013)第201312140292号训诫书、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2014)训诫书及训诫书复印件来源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梁贵臣于2012年10月至2014年10月四次进京在北京市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训诫的事实;8.书证望奎县公安局(2012)第017号、(2013)第337号、(2013)第615号、(2014)第109号、(2014)第003号、(2014)第508号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呈请传唤审批表、传唤违法嫌疑人通知被传唤人家属记录、传唤证、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行政权利义务告知书,证实被告人梁贵臣五次到北京市天安门区域非正常上访被训诫遣送回望奎后,被望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及因辱骂他人被行政拘留的事实;9.望奎县公安局审讯被告人梁贵臣视频资料,证实侦查人员讯问被告人梁贵臣的讯问过程;10.望奎县公安局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材料,证实梁贵臣身份事项;11.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等。以上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梁贵臣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梁贵臣违反信访的相关规定,多次到北京非上访区域进行非正常上访,上访期间不服从劝访安排,借机向接访人员索取财物,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并辱骂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梁贵臣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非正常上访的手段,要挟望奎县莲花镇人民政府,勒索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梁贵臣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认定被告人梁贵臣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不当。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梁贵臣在十八大召开期间向莲花镇人民政府提出不给钱就上访相威胁,莲花镇政府和宽四村委会被迫给其人民币30000元,为其维修房屋支出4000元,在北京上访期间借机向接访人员索取财物1600元及提出望奎县林业局处罚刘岩需赔偿其124万元,犯敲诈勒索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证据不足。经查,关于被告人梁贵臣敲诈莲花镇政府及宽四村委会人民币30000元及为其维修房屋的指控,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梁贵臣在收到镇政府的答复意见后又以上访相要挟敲诈莲花镇政府及宽四村委会,故此事实不应认定。关于认定被告人梁贵臣在北京上访期间借机向接访人员索取财物及提出望奎县林业局处罚刘岩问题需赔偿其124万元构成敲诈勒索罪且数额特别巨大的公诉意见。经查,被告人梁贵臣对林业局处罚刘岩需赔偿问题其本人主观上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条件。被告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第一款第(三)项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因而构成寻衅滋事罪。但认定被告人梁贵臣在北京上访期间向接访人员提出莲花法庭执行其两匹马,几年来马生马需赔偿30万,而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应予支持。综上,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梁贵臣多次进京,到非上访区域进行非正常上访,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及辱骂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应予支持。认定被告人梁贵臣构成敲诈勒索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其中既遂35600元、未遂124万元的公诉意见不当,应予纠正。被告人梁贵臣构成敲诈勒索罪(30万未遂),数额巨大。被告人梁贵臣及其辩护人齐慧刚关于梁贵臣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贵臣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总和刑期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7日起至2020年3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何玉斌审判员  赵庆鹏审判员  李彦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