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97-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08山东大众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97-252号原告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为山东大众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国典。委托代理人杨雪、XX,均系山东聚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正泽,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系列案受理费共计人民币4144元,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人民币2072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王捷代理审判员 喻湜人民陪审员 周委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