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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兴执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宝兴县灵关镇安坪村互助社与陈萍、黄思铖、黄佳艺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兴县灵关镇安坪村互助社,陈萍,黄思铖,黄佳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兴执字第133-1号申请执行人宝兴县灵关镇安坪村互助社,住所地四川省宝兴县。法定代表人舒开均,互助社负责人。被执行人陈萍,女,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黄思铖,男,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理人陈萍,女,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黄思铖之母。被执行人黄佳艺,女,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理人陈萍,女,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黄佳艺之母。本院依据四川省宝兴人民法院(2015)宝兴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中的相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陈萍在中国农业银行雅安市分行账户的银行存款100000.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陈萍在宝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灵关信用社账户的银行存款9756.80元。上述执行款转至宝兴县财政局预算外资金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严锦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梁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