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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昂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于学卫诉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榆树屯镇人民政府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昂行初字第2号原告于学卫,男。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榆树屯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孙长青。本院在审理于学卫诉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榆树屯镇人民政府其他一案中,原告于学卫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学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葛洪志审 判 员  张志伟人民陪审员  郭柏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赵树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