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003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逄某前与何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逄某,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00381-1号申请执行人逄某。被执行人何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2)胶南民初字第509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在2015年8月18日经我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履行调解款项5000元,申请执行人逄某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2)胶南民初字第50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执 行 员 连学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