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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003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逄某前与何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逄某,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00381-1号申请执行人逄某。被执行人何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2)胶南民初字第509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在2015年8月18日经我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履行调解款项5000元,申请执行人逄某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2)胶南民初字第50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执 行 员  连学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