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6民初12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栖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梁军青、于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栖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梁军青,于霞,栖霞市军青果品初加工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6民初1283-1号原告栖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栖霞市霞光路311号,组织机构代码07301896-5。法定代表人:刘瑞起,行长。被告梁军青,1968年1月23日。被告于霞。被告栖霞市军青果品初加工厂,地址栖霞市观里镇辛庄村,营业执照号370686600177772法定代表人梁军青。本院在审理原告栖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军青、于霞、栖霞市军青果品初加工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1)依法查封被告梁军青名下位于杨础镇政府驻地房地产(房权证号:栖房权证栖城房字第000463**号,土地证号:栖国用(2011)第2804**号)。(2)查封被告于霞名下位于文化公寓1号楼东二单元四层西户房地产(房权证号:栖房权证栖城房字第000297**,土地证号:栖国用(2007)第2808**号)。(3)查封被告栖霞钰祥商贸有限公司、孙丽丽、刘壮、烟台钰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其它资产,或冻结栖霞钰祥商贸有限公司、孙丽丽、刘壮、烟台钰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0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栖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孙丽丽、刘壮名下位于福山区天府街18-1××号的房地产(房权证号:烟房权证福字第××号,土地证号:烟国用(2012)第309**号),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租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转让,并不得毁损。查封被告孙绍军、李向玲名下位于栖霞市区文水小区1××号楼东二单元六层西户房产(房权证号:栖房权证栖城房字第000240**),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租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转让,并不得毁损。查封被告栖霞钰祥商贸有限公司、孙丽丽、刘壮、烟台钰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其它资产,或冻结被告栖霞钰祥商贸有限公司、孙丽丽、刘壮、烟台钰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0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牟 鹏审判员 孙玉玲审判员 赵志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潘泽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