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1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汪艳芹与长春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艳芹,长春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1614号原告汪艳芹,女,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被告长春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488号湖畔诚品小区15号楼4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艳芹诉被告长春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汪艳芹负担。审 判 长 孙彦辉审 判 员 李 林代理审判员 张尽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倪春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