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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终字第01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建湖县上冈镇东冈村村民委员会与彭大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大仕,建湖县上冈镇东冈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终字第013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大仕,居民���委托代理人洪军,江苏法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建湖县上冈镇东冈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建湖县上冈镇东冈村。法定代表人陈学全,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唐余颂,建湖县草堰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彭长春,江苏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彭大仕因与被上诉人建湖县上冈镇东冈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14)建冈民初字第0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14)建冈民初字第057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彭大仕。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珊珊代理审判员  王 珩代理审判员  周 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许其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