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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庙民初字第01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庙民初字第01117号原告张某甲,女,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张玉,沭阳县扎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钟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徐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