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三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三民初字第159号原告:赵某甲。被告:赵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辉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常英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