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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三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三民初字第159号原告:赵某甲。被告:赵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辉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常英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