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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民初字第1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民初字第1958号原告王某某,女,住济南市。被告董某某,男,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兴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韦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