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民初字第1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民初字第1958号原告王某某,女,住济南市。被告董某某,男,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兴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韦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