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初字第02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2712号原告:韩某某,男,199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阜阳市颍州区袁集镇。被告:韩某某,女,198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镇韩寨行政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8元,减半收取69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阚 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卜小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