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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房县执字第00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舒远华与何保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远华,何保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执字第00133-1号申请执行人舒远华,农民。被执行人何保集,个体运输业。本院在执行舒远华与何保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何保集无适宜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1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华礼审判员  龚光杰审判员  戢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谢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