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11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高积胜与陈金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积胜,陈金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117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积胜,男,1967年3月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金法,男,1956年2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辛玉成,吉林浩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积胜因与被上诉人陈金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45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咸海荣担任审判长,法官刘杨田、法官孙妍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上诉人高积胜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积胜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诉人高积胜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838元,由高积胜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25元,由高积胜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咸 海 荣代理审判员 孙 妍代理审判员 刘 杨 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常欣书记员苏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