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鲜某某与被告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鲜某某,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3057号原告鲜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胡晓军,四川英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斯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周春林,南部县东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鲜某某诉被告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任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鲜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晓军、被告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春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鲜某某诉称,原、被告系同村人,自小相识,原告在父母的要求下勉强与被告交往并结婚,婚后生育一女鲜某甲。婚后,被告不思进取、酗酒并时常打骂原告,致使脆弱的夫妻感情恶化,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及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被告斯某某辩称,原、被告婚姻基础牢,且现在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如原告坚决要求离婚,鲜某甲要随被告生活,因被告患病,要求原告支付五万元治疗费用。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村人,自幼相识,于2005年确立恋爱关系,同年农历腊月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此后原、被告随原告的父母一起生活。2010年2月25日原、被告在南部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原告于2010年4月25日生育一女取名鲜某甲。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近年来,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夫妻间产生隔阂,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虽然双方近年来在夫妻感情方面出现些裂痕,但只要双方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真诚相待,互相信任,多沟通,多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各自反省并改正自己的缺点,夫妻关系是能改善的。现原告鲜某某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没有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其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鲜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鲜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宇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