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行诉终字第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龚治安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龚治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苏行诉终字第0045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龚治安。龚治安因诉宿迁市教育局、宿迁市宿豫区教育局(以下简称宿豫区教育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的(2015)宿中行诉初字第0001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2015年6月19日,龚治安以宿迁市教育局、宿豫区教育局为被告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其于1957年被原宿迁县文教局分配到仰化农业中学任教,后经改制调任仰化中心校任教。1962年国家经济困难精减机构人员支援农村时,其被错误精减下放并造成其无回乡生产条件,外流至安徽省滁县落户种田。1978年其父亲因被错划右派而被平反恢复工作,但其未能得到落实政策。2015年2月9日,其从宿豫区档案局查得1962年原宿迁县公办小学教师精减对象登记表一份,发现该表将其贫农成份错填为地主,将参加工作时间错填为1960年8月,将城镇户口错填为回乡生产,2015年4月其就此向宿迁市教育局提起行政复议,该局推责给宿豫区教育局,二部门均未在法定的复议期限内履行复议决定送达的职责,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决宿迁市教育局、宿豫区教育局不作为以及篡改龚治安成份、参加工作时间并错列回乡生产的行为违法;判令宿迁市教育局、宿豫区教育局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163800元。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龚治安诉请的相关事项属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应不予立案。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该院裁定:对龚治安的起诉不予立案。龚治安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认为本案属于历史遗留问题而不予受理缺乏法律依据,被诉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龚治安认为宿迁市教育局、宿豫区教育局不作为提起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确定原则,本案应当由相关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龚治安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此外,关于其要求宿迁市教育局、宿豫区教育局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等诉讼请求,因未提供事实依据,故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综上,原审裁定对龚治安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应予维持。龚治安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葛晓燕代理审判员 潘四海代理审判员 朱慧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云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