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高新民二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吕洪涛诉李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洪涛,虞泽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高新民二初字第78号原告:吕洪涛,男,1971年5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高新北区。被告:虞泽江,男,1973年11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洪涛诉被告虞泽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洪涛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洪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元,由原告吕洪涛负担122.00元,余款122.00元退回原告吕洪涛。审判员 徐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常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