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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执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城支行与东莞市比而特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比而特动漫有限公司、赖小军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城支行,东莞市比尔特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比尔特动漫有限公司,赖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字第604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城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城大道219号愉景雅苑(三期)综合楼一、二层。负责人:何锡祥。委托代理人:杨小艳,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文忠,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执行人:东莞市比尔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同沙科技园内中心大楼。法定代表人:赖烽。被执行人:广东比尔特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同沙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赖烽。被执行人:赖小军,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城支行依据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仲莞案字第1249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莞市比尔特实业有限公司、东比尔特动漫有限公司、赖小军仲裁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由于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在东莞市东城区,属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了有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财产变现处理,减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指定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2015)穗仲莞案字第1249号仲裁裁决书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二、本院将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骞审判员 尹丽欢审判员 尹河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郭惠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