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执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叶青与王春、汪涛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青,王春,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执字第1477号申请执行人叶青,女,1979年10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被执行人王春,男,196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汪涛,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福清市人民法院(2013)融民初字第5430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王春名下的有位于福清市某某镇某某村单元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王春名下的位于福清市某某镇某某村单元房屋一套。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卫东审 判 员 林华龙代理审判员 陈 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庄秀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