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旅民初字第2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宋洁与大连天熙鑫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洁,大连天熙鑫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初字第2247号原告:宋洁。被告:大连天熙鑫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晓彤,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洁诉被告大连天熙鑫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洁撤回对大连天熙鑫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共计285元,由被告大连天熙鑫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思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孙凤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