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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818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梅杰代理审判员  张玉玲人民陪审员  魏新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伦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