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818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梅杰代理审判员 张玉玲人民陪审员 魏新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伦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