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一初字第01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陈超与朱文琴、谢家堂合伙协议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超,朱文琴,谢家堂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1136-1号原告:陈超,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王宇光,滁州市琅琊区西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文琴,(曾用名朱家琴),女,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谢家堂,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述两位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完颜永安,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陈超与被告朱文琴、谢家堂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方成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方成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任晨晨附所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