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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一初字第01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陈超与朱文琴、谢家堂合伙协议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超,朱文琴,谢家堂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1136-1号原告:陈超,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王宇光,滁州市琅琊区西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文琴,(曾用名朱家琴),女,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谢家堂,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述两位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完颜永安,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陈超与被告朱文琴、谢家堂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方成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方成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任晨晨附所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