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新法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白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清新法刑初字第164号公诉机关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某某,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清新检诉刑诉(2015)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卫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9月7日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后申请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4日14时55分许,被告人白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S350村由河洞方向往石马圩方向行驶,行至S350线10KM+700M路段即清远市清新区龙颈镇石马村委会石头塱村村时,因驾车没有注意观察公路上行人动态,碰撞同向前方右侧路边正常行走的行人卢某,造成被害人卢某当场死亡及被告人白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取证,依法认定被告人白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5年9月10日,被告人白某某的父亲白清华与被害人卢某的家属黄秀梅、黄水金、黄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经支付了赔偿款86000元。黄秀梅、黄水金、黄某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白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清远市清新区人民医院的出病情介绍、出院记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赔偿凭证,证人黄某、陈某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察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根据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建议对被告人白某某在一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白某某表示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并希望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白某某归案后能坦白认罪,且与被害人的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表现出较好的悔罪态度,故本院依法给予被告人白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悔罪表现,以及其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其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侯召星审 判 员 吴楚燕人民陪审员 钟灵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家政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