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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杨彩重、边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彩重,边疆,于海玲,周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250号申请执行人杨彩重。被执行人边疆。被执行人于海玲。被执行人周玉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彩重与被执行人边疆、于海玲、周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边疆、于海玲、周玉荣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本院(2014)丰民初字第25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春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