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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裁字第1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刘国恒与张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恒,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字第1773号申请执行人刘国恒。被执行人张伟。申请执行人刘国恒与被执行人张伟伤害纠纷一案,本作出的(2014)武刑初字第4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5)武执字第1773号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1773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线索随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任树森审判员  王建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存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