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1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井存与刘井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井存,刘井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乐民初字第1562号原告:刘井存,男,195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刘井成,男,196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刘井存与被告刘井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井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井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井存诉称,原被告系兄弟关系,原告父母刘福民、杜秀珍共生育六名子女,原告的父亲刘福民于2004年11月15日去世,母亲杜秀珍于2009年9月20日去世。原被告的父母生前有承包地三亩,原告父母随原告生活,原告的承包地和原告父母的承包地都分到一起,共计承包地4.5亩,户主为原告的父亲刘福民,原告父母去世后该4.5亩承包地户主为原告,原告父母的承包地三亩应由原告继续承包,但是被告却强行耕种半亩承包地,原告认为此三亩承包地的承包权应为原告。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刘井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刘井存与被告刘井成系兄弟关系,原告父母刘福民、杜秀珍共生育六名子女,原告的父亲刘福民于2004年11月15日去世,母亲杜秀珍于2009年9月20日去世。原被告的父母生前有承包地三亩,因原告一直与原告父母一起生活,原告的承包地和原告父母的承包地都分到了一起,共计承包地4.5亩,承包期限为1999年10月4日至2029年10月4日,户主为原告的父亲刘福民。原告父母去世后,原告把父母的三亩承包地,分给了二弟刘井成半亩,分给了三弟刘井先半亩,剩余的二亩承包地由原告刘井存一直承包经营管理。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半亩承包地。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书证可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刘井存与被告刘井成系亲兄弟关系,原告一直与父母一起生活,原告的承包地和父母的承包地都分到了一起,原被告父母去世后,原告将父母生前的三亩承包地分给了被告半亩。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半亩承包地,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刘井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的行为是错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井存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 军审 判 员 韩 勇代理审判员 魏瑞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佳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