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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8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徐志明与陈永安、郝红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明,陈永安,郝红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896-2号原告:徐志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丹,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永安。被告:郝红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军,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志明诉被告陈永安、郝红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志明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郝红炜的撤诉申请,且已知晓相关的法律后果。本院认为,原告徐志明申请撤回对被告郝红炜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志明撤回对被告郝红炜的起诉。审判员  XX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肖 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