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初字第4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启年与李雪、马纪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启年,李雪,马纪才,张明阳,李真真,曹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4058号原告张启年。被告李雪,成年。被告马纪才,成年。被告张明阳,成年,被告李真真,成年。被告曹伟,成年。被告马纪才,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启年与被告李雪、马纪才、张明阳、李真真、曹伟、马纪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启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9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张启年负担。审判员 徐晨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