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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1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与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times,付×&times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1408号原告张××,农民。被告付××,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负担。审判员  肖宝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赵丽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