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1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与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times,付×&times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1408号原告张××,农民。被告付××,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负担。审判员 肖宝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赵丽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