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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00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安杰申请执行李伦建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杰,李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00419号申请执行人安杰,男,汉族,1982年4月28日出生,延安市延长县黑家堡镇安家渠村村民,现住宝塔区大砭沟。被执行人李伦,男,汉族,1983年8月24日出生,陕西省子洲县人,现住宝塔区七里铺。本院在执行安杰申请李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001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伦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依法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两日内偿还申请人安杰工程款22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015年8月13日,被执行人向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行专户缴纳10000元。2015年8月14日,申请执行人安杰领取了该案件款10000元。2015年9月7日申请执行人安杰与被执行人李伦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李伦于2016年1月30日前履行37000元,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李伦承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004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内容履行,申请人可随时按原判决内容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安 强审 判 员  演晴利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郭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