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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市民初字第2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新疆新丰种业有限公司与杨芳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新丰种业有限公司,杨芳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市民初字第2843号原告新疆新丰种业有限公司。地址:阿克苏市友谊路36号。法定代表人郭风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费小波,新疆白水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芳,女,汉族,1974年11月21日出生,住阿克苏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新丰种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芳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新丰种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已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新疆新丰种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 荣助理审判员 安 宁人民陪审员 孟献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