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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县民二初字第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志佳与李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佳,李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县民二初字第00270号原告张志佳,男,1989年生。被告李楠,女,2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佳诉被告李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佳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楠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志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佳撤回对被告李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5元,减半收取198元,由原告张志佳承担。审判员  刘立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赵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