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县民二初字第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志佳与李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佳,李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县民二初字第00270号原告张志佳,男,1989年生。被告李楠,女,2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佳诉被告李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佳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楠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志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佳撤回对被告李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5元,减半收取198元,由原告张志佳承担。审判员 刘立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赵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