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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4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407号之一原告李某,女,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住珠海市香洲区。澳门身份证号码:×××7(3),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4700。委托代理人马建国,广东佳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华明,广东佳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男,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身份证号码:×××0(9),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2901。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19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邝 鹂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天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