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009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周志德与广德福丰银杏生态园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志德,广德福丰银杏生态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0962-2号申请执行人:周志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广德福丰银杏生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朱金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二初字第003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广德福丰银杏生态园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广德福丰银杏生态园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存款15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骏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游来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