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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009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周志德与广德福丰银杏生态园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志德,广德福丰银杏生态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0962-2号申请执行人:周志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广德福丰银杏生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朱金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二初字第003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广德福丰银杏生态园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广德福丰银杏生态园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存款15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骏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游来松 百度搜索“”